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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讲堂(第五讲)回顾 | 雷磊:法教义学的思维与方法
作者: 时间:2023-05-08 浏览次数:

(通讯员 王槐慕芸)4月26日,我院“法律思维讲堂”第五讲迎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太阳集团tyc151院长雷磊教授,雷磊教授演讲的主题是“法教义学的思维与方法”

本场讲座高朋满座,泮伟江、王锴、杨登杰、田夫、张晓茹、张健和毕洪海诸位老师从不同角度与在座师生分享了法教义学思维与方法的深层解读。讲座由我院本科生王槐慕芸主持,来自学院路校区等科研院所和周年兄弟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师生约1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雷磊教授的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即两种“法教义学”的具体内涵、法教义学的思维、法教义学的方法之内涵以及对于法教义学的方法进行具体展开。雷磊教授首先从两种“法教义学”切入,具体展开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前者即作为狭义法律科学的法教义学。后者即在思维上,要求将个别法律判断建立在一般性权威命题体系的基础之上;在法律人的作业方式上,要求对现行实在法进行解释、建构与体系化。雷磊教授由此从法理学层面对法教义学的独特性进行反思。雷磊教授在谈及“法教义学的思维”时,提出法教义学要求将个别法律判断建立在一般性权威命题体系的基础之上。

随后,雷磊教授详细讲授了法教义学的方法。法教义学的方法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作业方式,一定程度上是跨越国界的。相比较而言,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指的是如何运用一套相对客观的方法使得现有法秩序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裁判过程以产生一个又一个的doctrine。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就是法教义,所以它指的是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方法论起到了作为知识或者实体的法教义学的作用,构建了法律规范与现实之间桥梁。一般部分的教义学方法与法学方法在程度上以及含义上也有差异,法教义学的方法是对于法律人作业方式的自我描述,不是规范性理论,而是描述性理论。

雷磊教授继而详细总结了法教义学的作业方式。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出发点,通过意义阐释、法学建构和体系化这三种相对独立但又前后相连的环节展开规范性作业的过程。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中,各位老师从自己的角度阐述了对讲座主题的理解,补充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背景以及宪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对于法教义学的发展和要求,并且针对法教义学的方法提出了相关问题。问题涉及知识与方法的关系、理论与适用的关系、法教义学与法理论的关系、权威拘束性和正确性的关系等。雷磊教授在最后的回应环节中,一一回应了与会老师的问题。讲座、与谈和回应持续三个小时,同学们受益匪浅、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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