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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凡:《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义务)评注
作者: 时间:2021-11-27 浏览次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分两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义务。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为重复使用之目的,预先拟定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其中"为重复使用之目的"不应作为必要之构成要件。本条第2款应被视为订入规则,违反此款,格式条款即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不宜将"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本条规范。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时间和程度等判断其是否为"合理的方式"。说明义务属于"被动义务",可类比欧盟法上的透明度原则。相对人原则上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关键词】格式条款;订入控制;提示说明义务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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