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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游:金融复合型产品的定性与监管转型:美国变额年金的借鉴与启示
作者: 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

【摘要】我国金融复合型产品监管政出多门,要求不一,并存有明显的适法错位和缺位情形。美国法对变额年金的定性及监管争议,各州、SEC立场分明:应确为保险,由州法监管;或以“投资”重要性程度定为证券,由SEC监管。美国联邦法院通过VALIC等案,依“投资风险承担”的主导性因素,判定该产品为证券,引向证券法规范方向,且形成共同监管及其各有规范侧重的格局。为强化投资权益保护,美国法对复合型产品监管不断修正,已由法律形式之争转向了实质规范进路。我国法对金融复合型产品监管,不应囿于法律属性的形式归类,而应遵循实质规范思路。时下兴起的穿透式监管是功能监管在我国金融领域一种探索性的实践方法或手段,不能为证监会依证券法对金融复合型产品跨业监管提供应然性基础,或未能为银保监会依证券法对投连险等产品监管提供合理性依据。监管转型上,仍应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并有赖于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协作;现有“联席机制”等“软法”倡导性机制应转向基本法“硬法”层面的“协作制度”,正视产品证券属性及其信息披露,以此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目标。

【关键词】金融复合型产品;定性争议;投资保护;实质规范;监管转型

【文章来源】《经贸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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