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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生态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化的规范进路
作者: 时间:2023-01-28 浏览次数: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确立了“民事”性的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极易引发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聚合的制度困境,进而导致同一责任人就同一生态损害事实承担畸轻畸重的生态损害责任。解决责任聚合现象的前提是明确生态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跻身于民法体系中的生态损害责任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公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基于法解释视角,化解生态损害责任聚合困境的出路是确立有机统一的法律责任适用规则。一般而言,生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当以修复性责任优先,并避免“重复修复”。各类惩罚性责任应当折抵,并适用比例原则,以避免责任总和过重;在立法论维度,基于领域法视角,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构建有机统一的生态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并依托环境司法三审合一化解生态损害责任聚合困境。

【关键词】生态损害责任;公共利益;公法责任;法律责任聚合;比例原则

【文章来源】《湖湘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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